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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到了协议约定的赔偿款给付期限,当事人曹某、杨某是否已按调解协议支付了赔偿款?”蛟河市人民法院天岗人民法庭法官通过电话向原告李某确认调解协议履行情况。
当得知二被告仍未履行后,法官立即启动了执行督促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通过悉心劝导,成功促使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当场履行。
2024年1月,原告李某在被告曹某、杨某经营的某采伐场作业期间意外受伤,被紧急送医治疗,经诊断李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期间产生各项费用及损失共计8万余元。经相关机构鉴定确认,被告方应承担此次事故9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3.2万元医疗费后,还需要支付4万元赔偿款。
事后,双方多次就工伤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李某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但约定期满后被告却未按约定给付赔偿款。
督执现场,法官采取"刚柔并济"的执行策略,一方面告知二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从征信保护、原告权益让渡、劳务关系修复等方面对被告释法明理,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最终,在法院的有力督促下,二被告当场给付了全部赔偿款,该案得以成功解决。
调解不是终点,兑现权益才是关键。蛟河市人民法院通过"督促履行+现场督执"的创新模式,既彰显了司法权威的刚性约束,又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这种将调解书确定的"纸上权益"加速转化为"真金白银"的实践,切实打通了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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