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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磐石市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被告高某此前租赁原告朴某的房屋用于经营冷饮店,因经营需要,在未征得朴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房屋进行改造修缮,改变了房屋内部结构,高某的行为引起朴某不满,当即找到高某要求解除合同。
朴某表示高某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改变了室内墙体、楼梯扶手、阳台窗户等房屋结构,要求被告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高某却辩称没有改变房屋结构,双方各执一词,并未能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双方协商未果,朴某遂将高某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案件的租赁合同文本和双方当事人往来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为寻找案件“突破口”,承办法官又前往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承办法官通过比对当事人提供的房屋原貌照片,发现原告提到的室内墙体、阳台窗户确有改变,且案涉房屋内部分原有物品已被变卖处理,无法恢复原状,一定程度上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对案件情况了解清楚后,承办法官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询问双方纠纷细节,尝试找到双方争议的平衡点。
“咱们双方毕竟还有租住的情分在,换位思考、各退一步,只要好好商量,问题还是能解决的。”法院调解室内,承办法官在释法明理的同时,耐心地向双方讲解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在本案中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法官从“情”出发,以“理”服人,引导双方合理解决矛盾。
经过法官的劝解,双方当事人的分歧逐步缩小,最终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高某同意赔偿原告朴某相关费用5000元并当场给付,案件至此成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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