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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谢谢调解员,拖欠这么久的材料款终于有着落了。”2025年10月15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范某承建一处工程项目,杨某某为其提供沙石材料。2023年9月,经双方对账确认,共产生材料款3万余元。后因范某一直未支付材料款,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派驻院调解员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员立即联系范某了解情况。范某表示,与杨某某签订买卖合同是以自己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材料款应当由公司支付。为了厘清事实,调解员一边联系杨某某核实情况,一边仔细审查证据材料。在确认该买卖行为系范某个人行为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合同中只有你的签字并无你公司盖章,材料款仍应当由你个人承担。”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向范某摆事实、讲道理,阐明拖欠材料款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同时,调解员组织双方沟通,提出切实可行的支付方案。最终,在调解员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约定范某于2026年1月15日前支付杨某某材料款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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